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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政策】 2025年11月6日,國務院正式公布《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已于 2025 年10月17日經國務院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以國令第820號發布,旨在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提升監測能力和水平,保障監測數據質量,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

明確監測范圍與核心原則
《條例》明確,其適用范圍覆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生態環境監測包括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公共監測,以及企事業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自行監測。監測工作將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原則,構建 “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事業單位履責、社會參與、公眾監督” 的工作機制。
國家將建立健全監測制度和規范
標準,加快構建陸海統籌、天地一體、上下協同、信息共享的現代化監測網絡,全面提升監測的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將監測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為監測工作提供保障。
分類型規范監測活動
公共監測:強化網絡建設與應急響應
《條例》對公共監測作出詳細規定,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監督監測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國家和地方將分級組織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監測站點設置需符合規范并避免重復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監測站點及設施,或干擾其正常運行。
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將為區域協調發展、生態保護補償等提供支撐,跨行政區域監測將推動信息共享和數據互認。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信息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發布,禁止違法發布行為。
自行監測:明確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
企事業單位需對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染物、溫室氣體排放及生態環境影響開展自行監測,制定符合規范的監測方案,在主要監測點位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與主管部門聯網。監測設備需符合國家標準,定期維護校準,自動監測設備需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數據異常時需及時報告并修復。
企事業單位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嚴禁篡改、偽造數據等六種弄虛作假行為。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保存 5 年,相關監測信息需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技術服務機構:規范從業資質與行為
政府及企事業單位可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監測服務,此類機構需具備相應設施設備、技術和管理能力,按規定備案并提交書面承諾,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還需取得資質認定。技術服務機構需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業務,不得超出業務范圍、轉委托或接受存在利益沖突的委托,建立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嚴禁弄虛作假。
強化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條例》構建了多層次監督管理體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將加強監督檢查,鼓勵采用非接觸式技術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建立生態環境監測信用評價制度,違法違規行為將記入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技術服務機構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法律責任方面,對侵占、損毀監測站點等行為,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違規的,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企事業單位將被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款,技術服務機構最高可處 200 萬元罰款,相關責任人將被追責,情節嚴重的終身禁止從事監測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鼓勵技術創新與公眾參與
國家將鼓勵生態環境監測先進技術和裝備的研發應用,加大專業人才培養力度,促進國際交流合作,建立監測數據匯交和共享機制,支持數據深度開發應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條例》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需依法及時處理。
《條例》的施行將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全鏈條管理,筑牢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 “生命線”,為生態環境保護決策、監管執法和公眾監督提供堅實保障,助力美麗中國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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