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計量器具的監督主管部門為計量行政部門。但隨著行政職能的調整,目前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安監人員在檢查企業時,也會碰到壓力表未定期檢定的問題,又該怎樣處理呢?我們首先看看質監部門對壓力表未定期檢定的處罰是怎樣規定的。(全自動壓力校驗臺——北京恒升偉業科技有限公司)
1、質監部門對壓力表未定期檢定的行政處罰
1990年8月25日,國家技術發布《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國家技術令第14號),適用于違反計量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由此可知,強檢的壓力表和非強檢的壓力表未定期檢定,都是違法行為,質監部門都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安監部門對壓力表未定期檢定的行政處罰
根據現有的計量方面的法律、法規,安監部門對“壓力表未定期檢定”的違法行為是沒有行政處罰權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發現“壓力表未定期檢定”的問題,應當及時移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但是,發現壓力表未定期檢測就移交,在實際工作中也不現實。另外,移交需要一定的期限,在移交期限內,如果因壓力表的問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人員需負相應責任。
恒升偉業認為,用于安全防護的壓力表應屬于安全設備,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檢測。再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 第(六)項,可以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大部分企業在收到《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后,會按照要求整改。
《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到期進行復查時,企業沒有按照要求整改,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安監部門不應給于行政處罰,而是移交給質監部門。
對于非強制檢定的壓力表(如B級和C級),如果企業未按照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進行定期檢定,安監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如壓力表的數量或未檢時間),決定是否移交或要求企業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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